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内蒙古众诚嘉晟高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厂汉沟村包头市鑫源铸造有限公司301室
法定代表人:冬和远 身份证号: 130205********3332
案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石)人社监令字[2025]第19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5 年 12 月 1 日对你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无故拖欠张奎等144名工人2025年9月份到11月份工资1994138元,共计壹佰玖拾玖万肆仟壹佰叁拾捌元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石)人社监令字[2025]第19号 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2022年7月25日之前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包头市石拐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商银行石拐支行
帐号:0806101220000000017986 收费项目:劳动罚没收入
备注:被处罚单位在缴纳罚款前先到石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 6月 18 日
蒙公网安备 150205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