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2361 成文日期: 2022-01-14 10:5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石府办发〔2021〕70号
发文机关: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拐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2-01-28 15:57 资料来源: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忽伦图苏木、五当召镇,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石拐区关于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1日

石拐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包头市民政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包民发〔2021〕25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更好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坚持托底、高效、衔接,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分类救助相结合;

2、坚持户籍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

3、坚持应救尽救与适度救助相结合;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

5、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统筹相结合;

6、坚持救急救难与各部门制度有机衔接;

第四条 苏木、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上报和救助金发放工作。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户籍要求

1、石拐区户籍且在本区居住的困难家庭及个人;

2、非石拐区户籍,在石拐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同一居住所居住一年以上的困难家庭及个人;

3、非石拐区户籍,在石拐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及个人。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出现以上情形,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它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1、家庭对象认定标准

(1)因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病临时救助。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并有残疾证)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水平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苏木、镇、街道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2、个人对象认定标准

(1)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意外伤害,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并有残疾证)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流浪乞讨人员;

(5)因无房流落街头,且生活不能自理,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低保对象;

(6)石拐区户籍低保对象,患有精神病并有残疾证且需要住院治疗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7)苏木、镇、街道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八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经基本医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政策帮扶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家庭。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困难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困难家庭。

4、苏木、镇、街道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九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人花费的有效票据在12个月内申请临时救助,超出12个月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在4000元(含)以内的,由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一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情况下统一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

困难家庭一次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其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对一些能够明确分类救助的具体救助标准

1、因病造成困难的: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救助金额在4000元(含)以内的,由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民政部门可按照自负医疗费用30%以上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含)以内的。患者住院花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12个月内申报临时救助,超出12个月不予受理;

2、因突发重病造成困难的: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需要住院治疗的个人,苏木、镇、街道采取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提前垫付住院押金的方式送往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同一人一年内原则上用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帮其提前垫付住院押金一次,一次最多不得超出4000元,如同一人一年内需再次帮其提前垫付住院押金,苏木、镇、街道要汇总情况说明,形成报告提交区民政部门研究批准。

3、因常年靠门诊买药来维持病情的慢性病患者,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元—4000元的特别救助。

4、因意外事件造成困难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经相关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非常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元—4000元的特别救助。如需其他方式救助,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由苏木、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上会研究确定。遭遇意外事件的家庭或家庭成员经过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12个月内申报临时救助,超出12个月不予受理。

5、流浪乞讨人员:对实施救助超过法定期后,仍查找不到监护或本人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公安部门为其解决户籍前,送往相关机构收养,由临时救助按当地“特困人员”或孤儿的集中供养标准支付,为其解决户口后,将其直接纳入“特困”供养人员。

6、因教育造成困难的:困难家庭子女因上学,在享受现行的各类教育救助后,仍因学费支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读生,苏木、镇、街道根据具体情况每人每年可按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7、要建立健全特别救助金制度,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具体救助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第十三条  苏木、镇、街道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民政局主动拨付不高于2万元(含)的临时救助备用金,指导其开展4000元(含)以下的小额救助工作。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工作,由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程序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可先行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和非当地户籍,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有合法固定居住场所,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由当地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

(3)对非当地户籍、无合法固定居住场所、无合法稳定职业的家庭或个人,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应急处理机构(即110、120、119、12349等)、医疗机构(如精神病医院、辖区指定应急救助医院)等部门请求帮助;对需要特殊帮助的家庭及个人,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相关要求给予相应的救助。

(4)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给予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调查审核表》;

(2)《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

(3)遭遇困难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明等身份情况证明;

(5)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6)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7)委托嘎查村(社区)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8)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主动发现受理程序

1、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供救助申请。

2、区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并移交给监护人或相关医疗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要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主动联系120等医疗机构帮助其脱离困境。

3、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苏木、镇、街道是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一)入户核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自受理申请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对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序进行调查,并通过石拐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临时救助家庭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比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受理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已经核对的,不再重复进行核对。

1、申请救助家庭和个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低保管理系统、特困供养管理系统、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状况及困难程度。

2、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同时要通过石拐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和家庭成员及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3、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每次入户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

(二)审批、公示

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在完成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嘎查村(社区)内公示后报苏木、镇、街道审批、发放、汇总。

(三)档案管理

审批结束后,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存档备案,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完善审批类档案(《临时救助申请调查审核表》、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救助信息公示、照片视频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

第十九条 不进行重复救助

1、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不超过两次(包含同一事由享受其他部门相关渠道救助并解决困难的),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五章 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同时,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拐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石府办发〔2019〕5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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