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石拐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6-03-09 11:30 资料来源: 石拐区司法局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中明确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依法依规开展,现将石拐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检查职能的行政机关

石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石拐区教育局、石拐区工信和科技局、石拐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石拐区司法局、石拐区财政局、石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拐区自然资源局、石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拐区农牧水务局、石拐区商务和招商投资促进局、石拐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石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石拐区应急管理局、石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分局、石拐区国家保密局、石拐区新闻出版版权局、石拐区档案局、石拐区宗教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石拐区税务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石拐区大队、包头市石拐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检查职能的行政机关

石拐区吉忽伦图苏木人民政府、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石拐区白狐沟街道办事处、石拐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聘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包头市石拐区司法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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