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2268 成文日期: 2024-10-08 10: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发文机关: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4-10-09 11:00 资料来源: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忽伦图苏木、五当召镇,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区属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通告如下:

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教育局

区工信和科技局

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农牧水务局

区商务和招商投资促进局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审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拐街道

大磁街道

大发街道

白狐沟街道

大德恒街道

吉忽伦图苏木

五当召镇

自公布之日起,列入公布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部门制定。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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