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2250 成文日期: 2023-03-15 11:0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石府发〔2023〕5号
发文机关: 石拐区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石拐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文时间: 2023-03-21 11:00 资料来源: 石拐区人民政府

春季是防火关键时期,烧荒、秸秆焚烧等行为不仅污染环境,而且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管理,切实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全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含农业废弃物、杂草、落叶、枯枝及林下附植物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严格管控、打击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田、林地、企业周边、村居周围、小片林、墓地等重点部位进行清理整治,做到严防死守;自然资源局资保大队及各扑火队伍要做好扑救火灾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发现火情,迅速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检查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通告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思想麻痹或工作不力、疏于管理而引发火灾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投诉、举报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如下:

包头市石拐区自然资源局:0472-8712958                            

包头市石拐区应急管理局:0472-8728110

包头市石拐区农牧局:0472-8728275

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大队:0472-8726500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分局:0472-871603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石拐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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