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石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4-12-31 17:22 资料来源: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经对石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清理确认,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关于公布石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为什么要重新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2023年发布全区执法主体的通知后,因我机构改革和部门分立、撤并、变更等原因,行政执法主体已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司法局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清理和司法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由政府办公室重新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

三、新版执法主体《通知》有哪些变化?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减少1个石拐区医疗保障局新增1个(石拐区工信和科技局),更名4石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变更为石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石拐区商务和科技局变更为石拐区商务和招商投资促进局、石拐区民政局变更为石拐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石拐区农牧局变更为石拐区农牧水务局

四、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该怎么办?

《通知》公布后,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石拐区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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