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职能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国土绿化与防沙治沙,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管理,林草产业发展,林草科技与生态文化工作以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职责。(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职责。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运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上级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承担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标准,配合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贯彻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依法对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备案。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审查各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对辖区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九)负责城市综合交通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设计。指导监督城市修补。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等环境艺术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村庄(嘎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落实地质勘查规划,承担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全区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区矿业权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矿业权审批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权限内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六)与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
(十七)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规划、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负责辖区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上级林业生态保护组织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九)组织开展辖区林业、草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管理工作,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釆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辖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一)承担全区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病监测,监管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釆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贯彻落实林业、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行林草产业相关标准,组织、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意见并实施。落实全区农村牧区林业发展及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开展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五)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林业资金管理林业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定林业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编制林业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二十六)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辖区乡镇政府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八)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九)承担石拐区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完成精准扶贫、安全生产、包联工作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包头市石拐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服务的便民高效。
二、所属单位职能(二级单位)
(一)石拐区林草资源保护中心
1.机关职能:
(1)承担全区森林、草原资源的调查、监测、统计、评价等技术性工作,健全林业和草原资源研究和监测体系
(2)承担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生态保护、造林种草绿化重点工程和项目、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及开发利用等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3)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协助开展全区天然林保护、公益林和草原等生态补偿工程;
(4)承担全区林木种苗和草种基地建设、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技术性工作;
(5)负责开展全区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利用、调整,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辅助性工作。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救助等工作;
(6)承担林草行政执法辅助职能,具体为:承担林草领域行政执法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7)承担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机构设置:石拐区林草资源保护中心,为区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喜桂图新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楼。
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5.联系方式:0472-8728083
6.负责人姓名:董艳梅
(二)石拐区自然资源所
1.机关职能:
(1)协助开展全区耕地保护基础业务、承担开展建设项目批后动态巡查核实及各类现场踏勘工作。协助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发证等基础性工作;
(2)区本级和4个分支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各自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及卫片违法图斑的调查工作;
(3)承担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机构设置:石拐区自然资源所,为区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副科级事业单位,设4个股级分支机构(石拐区五当召镇自然资源所、石拐区吉忽伦图伦图苏木自然资源所、石拐区大德恒街道自然资源所、石拐区白狐沟街道自然资源所)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方式:0472-8712958
(三)石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石拐区土地储备中心)
1.机构职能:
(1)承担土地、房屋、林权和草原(含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含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业务工作;
(2)承担全区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及不动产登记权籍审查审核入库工作;
(3)承担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工作;
(4)承担全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工作及交易数据收集、管理工作;
(5)承担全区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档案保管、利用工作;
(6)承担全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行政辅助工作;
(7)承担全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监督全区土地征收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行政辅助工作;
(8)承担全区土地征收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行政辅助工作;
(9)承担全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撑工作;
(10)承担编制全区土地储备计划的行政辅助工作;负责实施全区土地储备及开发整理工作,入库储备土地的管理和临时利用;
(11)承担拟订全区土地一级开发相关规程的行政辅助工作;组织和实施全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12)负责全区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13)负责全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的前期开发工作;
(14)承担全区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储备资金运作及土地市场调控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15)参与石拐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审查、报批、报备、评估、调整工作。负责石拐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咨询、选址论证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石拐区村镇规划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6)承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负责提供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含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测绘的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区自然资源局做好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工作;
(17)承担石拐旧区道路、市政工程规划审批的技术服务工作;
(18)承担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机构设置:石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石拐区土地储备中心整合,重新组建石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挂石拐区土地储备中心牌子,石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石拐区土地储备中心)为区自然资源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设权属登记股、抵押交易档案股、土地储备股、国土空间规划股4个内设机构。
3.办公地址:包头市石拐区康庄大道与巴达嘎尔大街交汇处石拐区市民大厅
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5.联系方式:0472-2730850
6.负责人姓名:王芳
蒙公网安备 150205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