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宗1: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2020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目 录
第一部分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二部分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202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2020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有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二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2020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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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三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2020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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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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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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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2020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给付 |
行政 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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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行政监督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第二部分
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202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0宗 ,罚没收入0元。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0宗,予以许可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0次,征收总金额0元。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五、行政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总数为0次。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
六、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给付总数为0次,给付总金额0元。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给付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给付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七、行政确认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确认总数为0次。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确认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确认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八、行政奖励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奖励总数为0次。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奖励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奖励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九、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总数为0宗。
本部门2020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本部门2020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
(注:“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和生效判决的数量。)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 ||||||||||||||||||||||||||
(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 ||||||||||||||||||||||||||
填表单位(盖章):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主要领导签字: 填表日期:2021年1月15日 |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 没 款 总 额 ︵ 万 元 ︶ |
实际 收缴 罚没 款总 额 ︵ 万 元 ︶ |
适用处罚程序(件) | 法制 审核 数量 ︵ 件 ︶ |
行政 处罚 决定 公示 数量 ︵ 件 ︶ |
处罚执行情况(件) |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件) | 涉企行政处罚数量(件) | 备注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 行政 处罚 |
合计 | 简 易 程 序 |
一般程序 | 主 动 履 行 |
依法 强制 执行 |
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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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数 |
履行 听证 程序 |
申请执行 | 准 予 执 行 |
不 予执行 |
终止执行 | 移送 | 公安、司法机关受理 | 企业 法人 |
个体 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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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人:李呼和 联系电话:8720701 审核人:孙建国 |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表 | |||||||||||||||||||||||||||||||
(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 |||||||||||||||||||||||||||||||
填表单位(盖章):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主要领导签字: 填表日期:2021年1月15日 | |||||||||||||||||||||||||||||||
行政执法 主体数量(个) |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人) | 法制审核 人数 (人) |
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 备注 |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总 数 |
持自治区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数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数 | 总 数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数 | 案卷评查 (件) |
重大行政处罚情况(件)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件) | 追究责任 | |||||||||||||||||||||||
法定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评查行政处罚案卷 | 评查行政许可案卷 | 评查其他行政执法案卷 | 行政 处罚 案件 数 |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 | 较大数额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10日以上行政拘留 | 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 向本级备案监督机构报备数 | 合 法 件 数 |
违 法 件 数 | 主体资格违法 | 事实和证据不清 | 依据错误 | 程序违法 | 处罚裁量不当 | 移交司法机关的 | 文书格式设置和使用不当的 | 追究执法主体责任数 ︵ 个 ︶ |
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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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 0 | 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填表人:李呼和 联系电话:8720701 审核人:孙建国 | |||||||||||||||||||||||||||||||
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总数”包括持有自治区政府制发执法证及持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使用非其他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3.案卷评查填写本部门本系统评查数,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评查情况有组织评查的本门填写。 4.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比照较大罚款数额。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总数”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和对负责人给于行政处分。 4.“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总数”包括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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