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府发〔2020〕11号
石拐区人民政府
关于石拐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矿业权退出公告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石拐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有序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2018〕100号)、《石拐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石拐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拐辖内所有矿业权退出的范围、退出方式及退出补偿范围、标准、程序均按《石拐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执行。
二、石拐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共有采矿权企业19户、探矿权企业11户,同意按照《石拐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要求退出的矿权人,在签订《石拐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框架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
三、截至2020年5月10日内未签订《石拐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框架协议》的矿权人视为主动放弃矿业权,矿业权自动退出。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郝春光 联系电话:18686111113)
石拐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印发 |